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基础性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较为简单、争议较小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基层人民法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法院:

县人民法院:

负责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司法审判工作。

市人民法院:

通常指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负责所在市级行政区域的司法审判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

负责自治县的司法审判工作。

市辖区人民法院:

负责市辖区内的司法审判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并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它们主要负责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以及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不包括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司法体系中最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一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