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为的执行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特定行为时,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和完成该行为的过程。具体执行措施包括: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公民被执行人应通知其成年家属到场,单位或基层组织派人参加。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执行员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
强制迁出的财物由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场所,交给被执行人,因拒绝接收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负担。
强制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可替代行为:法院可委托单位或他人完成,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拒不承担的,可采取财产执行措施。
不可替代行为:法院可采取间接执行手段,如罚款、拘留、强制支付迟延履行金等,促使其自动完成义务行为。
不作为义务:债务人因实施积极行为违背法律文书规定的,法院应消除其积极行为产生的后果。
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
包括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三种方法。
代履行是指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
执行罚是对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迫使其自觉履行义务。
直接强制是在间接手段无效时,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法律文书得到执行,维护法律权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过程中,法院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