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开造谣辱骂前同事,会承担怎样的责任?
8月22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日前,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一公司员工被解除合同后,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辱骂,并散发各种谣言和辱骂信息,法院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图源高新法院
在2024年四月份,小林(化名)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林岗位为技术总工,试用期至6月30日。原告小罗(化名)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几天后,公司向小林送达《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小林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小林因不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大吵大闹,不听劝阻,无法沟通,造成公司不能正常办公,警方对小林的上述行为给予了警告处分。
其后,小林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持续肆意辱骂小罗,包括微信验证信息内、短消息处肆意辱骂。两个月后,小林又采用不正当方式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向公司关联公司在职员工、离职员工及商业合作伙伴等人群发短消息肆意辱骂小罗,致使小罗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同时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其名誉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之规定,该案中,小林因不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多次实施闹事、骚扰等行为,向多人发送的消息带有明显侮辱、诽谤性质,该言论足以令公众对小罗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小罗的社会评价,故本院认为,小林的行为构成对小罗的名誉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罗书面赔礼道歉。
该案中,小林因不满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而通过辱骂、公开诽谤等手段表达不满,以此种过激的方法发泄情绪,最终的结果只有害人害己。法律致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认为生活中发生了受到不公正对待、合法权益受损事件时,完全可以诉诸法律,运用司法途径化解矛盾,解决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