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这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假释的适用对象包括:

1.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假释的条件包括:

1.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2. 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 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的程序包括:

1. 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2. 人民法院在作出假释裁定前,应当公示假释建议书,公开进行听证,但是否当庭审理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3. 假释考验期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为十年以上。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未发生撤销假释的法定事由,假释考验期满后,假释即行解除。

假释期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需遵守以下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若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则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1. 再犯新罪,并且对新罪没有任何限制。

2. 发现漏罪,且这种漏罪是犯罪分子有意隐瞒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鼓励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罪犯改造的重视和人性化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