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一般情况下,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

2. 如果期间有间断,则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

3.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4.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因此, 失踪满两年可以认定为失踪人口,并且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