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如下:

一般规定

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一般为 60日内,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

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主要依据执行程序的不同阶段和相关法律规定,总体上要求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或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还需在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