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构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职权主义诉讼构造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对诉讼的推进以及证据的调查都起主导作用。
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注重控辩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法官居中进行裁判,诉讼的推进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来推动。
混合式诉讼构造
融合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特点,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展现出两者的特性。
弹劾式诉讼构造
由私人进行追诉,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官处于消极的仲裁者位置。
纠问式诉讼构造
国家官吏凭借职权主动去追诉犯罪,被告人变成了诉讼的客体,法官将侦查、控诉、审判的职能集于一身。
三角结构
强调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的不同地位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线形结构
反映控、辩、审三方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决定整个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态势。
这些构造类型反映了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诉讼模式,体现了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