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公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法律效力:
公证能够证明法律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具有法定的鉴定和证明效力。这意味着经过公证的文书和证据,在司法、行政、经济活动等领域内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有力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纠纷:
在涉及财产、合同、婚姻、房产等方面的事务中,公证行为可以有效降低纠纷的发生和减少涉诉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公信力:
公证机关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较高,经公证的文书和证据具有更大的公信力和可信度,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
方便快捷:
公证机关的公证服务较为便捷、快速、规范,有利于公民便捷地解决涉权纠纷和保障自身权益。
确认权利义务关系:
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可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
预防和减少纠纷:
公证具有预防和减少纠纷的作用,通过公证可以防患于未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
国际认可:
在涉外事务中,公证文书往往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有助于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证在多个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保障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需要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去公证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