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法的主要规定包括:
物权的特征及类型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客体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必须是法律。
公示公信原则,即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方法之一,公信是公示的权利状态之一。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具体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有权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作出详细规定。
物权的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其他相关规定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