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法的主要规定包括:

物权的特征及类型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客体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必须是法律。

公示公信原则,即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方法之一,公信是公示的权利状态之一。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具体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有权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作出详细规定。

物权的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其他相关规定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