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遇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行政复议应当中止:
申请人去世,其直系亲属尚未决定是否继续参与行政复议;
申请人失去参与行政复议的能力,且尚未指定法定代理人代表其参与行政复议;
申请人失踪;
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解散或终止,但其权利义务的继承者尚未确定;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合理原因,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无法参与行政复议;
根据本法规定进行调解或和解,双方均同意暂停行政复议;
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由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行政复议的裁决依赖于另一案件的结果,而该案件尚未结案;
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七条所述的情况;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当导致行政复议中止的因素被解决后,应及时恢复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做出中止或恢复审理的决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