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三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持续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然而,个别驾驶员违法后采取危险方式逃避检查,不仅严重危害自身安全,更威胁公共道路秩序。本期曝光两起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配合执法是义务,敬畏生命是底线!


案例一



时间:2025年04月10日01时

地点:三江县古宜镇兴宜街路段

违法人:粟某

车辆:桂B****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事实:交通管理大队执勤警力在夜间安全检查中,发现粟某驾驶摩托车在检查点前方约15米处调头,粟某被执勤警力拦停后弃车逃跑,最终被成功控制。期间,在民警对其进行呼气检测并拍照取证的过程中,粟某多次不配合欲逃避处罚。

检测结果: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粟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48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处理结果:粟某同样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执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依法对粟某驾驶的桂B****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暂扣,并拖移至涉案车辆停车场。目前,粟某驾驶证被依法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案件已移送起诉至检察院。



案例二



时间:2025年04月28日22时

地点:三江县古宜镇义山街路段

违法人:莫某

车辆:桂B****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事实: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正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时,发现莫某驾驶摩托车在检查点前方约20米处突然调头,意图逃避检查。执勤民警上前拦截后,莫某弃车在机动车道路上奔跑,最终被执勤警力成功控制。

检测结果: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莫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05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处理结果:莫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执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依法对莫某驾驶的桂B****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暂扣,并拖移至涉案车辆停车场。目前,莫某驾驶证被依法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案件已移送起诉至检察院。


下面

三江警方将曝光

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

被查处的醉驾人员名单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移送起诉

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

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经审查后

若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将依法提起公诉

将案件移送至法院进行审判



三江交警郑重提醒


醉驾=犯罪!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犯罪行为(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拘役和罚金,同时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公职人员还将面临开除公职等严重后果。

逃避检查=错上加错!遇到交警检查,配合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任何弃车逃跑、冲卡、抗拒执法等行为,不仅无法逃脱处罚,反而会暴露违法事实,将自己置于更危险的境地(如摔倒受伤),并可能因阻碍执行公务受到更严厉的法律追究。

侥幸心理=灾祸之源!上述两个案例中的驾驶员,都抱有“深夜没事”“跑掉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事实证明,三江交警24小时严查不放松,任何时段、任何路段的违法行为都难逃法眼。侥幸心理是引发交通事故、葬送个人前途、毁掉家庭幸福的罪魁祸首。

摩托车非“法外之地”!驾驶摩托车(包括二轮)酒驾、醉驾,同样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与汽车一致,且摩托车稳定性更差,酒后驾驶风险更高,极易导致车毁人亡的惨剧。


三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持续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查严处酒驾醉驾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三江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