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的时间限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特殊情况:

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并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则传唤时间可以延长至不超过24小时。

现场发现:

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执法人员可以口头传唤,但必须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并且传唤时间同样不得超过12小时。

保证休息:

在传唤或拘传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不得变相拘禁。

综上所述,刑事传唤的时间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是1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