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下实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的公司。
国有企业:
指国家出资或者国家控股的企业。
上市公司:
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性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社会团体:
指由公民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这些实体由于各种原因,如保护国有资产、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公益性质等,被法律明确禁止成为普通合伙人,而只能选择成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建议:在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时,应确保合伙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避免因合伙人资格不符而导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