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时遭受的伤害,即使在非标准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只要与工作相关,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预备性工作指在工作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内,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收尾性工作指在工作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与工作相关的整理工作。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暴力、威胁或其他形式的伤害。

4.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经诊断确认后,应当认定为工伤。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包括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在执行任务期间失踪。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包括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事故。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其他明确规定,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1.  故意犯罪的。员工故意犯罪导致的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2.  醉酒或者吸毒的。员工因醉酒或吸毒导致的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3.  自残或者自杀的。员工自残或自杀导致的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以上信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员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