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当事人举证责任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包括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
第三人如果对自己的主张有独立请求权,则负有举证责任;若无独立请求权,其举证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
共同诉讼人无论是作为共同原告还是共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负有举证责任。
诉讼代表人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有责任调查收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
证据规则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如需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如果证据是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需要经过公证及必要的证明手续。
例外规定
某些特定类型的诉讼,如环境污染、建筑物倒塌、动物致害、缺陷产品致害等,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由加害人承担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以上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的具体应用可能会因案件类型和具体法律条款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