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遵循以下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直接言词原则:
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辩论原则:
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集中审理原则:
一个案件构成审判分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尚未结束之前不准法庭审理其他案件,法庭成员不能交换,集中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审判不中断迅速进行审判。
无罪推定原则:
在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法定证明标准: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形。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并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