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公证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效力:
公证对被鉴定的文书、证据、事实具有法定的鉴定和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司法、行政、经济活动等领域内的法律证据,有力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纠纷:
在涉及财产、合同、婚姻、房产等方面的事务中,公证行为可以有效降低纠纷的发生和减少涉诉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公信力:
公证机关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比较高,经公证的文书和证据具有更大的公信力和可信度,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
方便快捷:
公证机关的公证服务比较便捷、快速、规范,有利于公民便捷地解决涉权纠纷和保障自身权益。
确认权利义务关系:
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
预防纠纷: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通过公证手段可以防患于未然,减少诉讼,保障交易安全和民事行为正确履行。
维护法律秩序:
公证有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顺利进行。
证据效力:
公证文书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审查和采信公证证据时,会综合考虑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公证书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
综上所述,进行公证不仅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还能有效预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