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的主体和方式如下: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司法监督的主体
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是司法监督的主体。
司法监督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进行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等。
审判机关通过宪法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
人大通过听取报告、审议议案等方式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
上级法院通过案件审查、指导等方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政法委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其他监督形式
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党的监督。
综上所述,司法监督是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涉及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自身、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社会监督等多个层面。通过这些监督机制,旨在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