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时,会开具以下几种票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单)
如果交通事故是因违章事项而发生的,交警在查明情况后,会根据相关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等。此时,交警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罚单。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会开具罚单,如果事故是因意外情况发生的,交警则不会开具罚单。
《道路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用于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处罚时使用,交警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外观样式为一式三联,分别为白底红字印刷的“附卷联”、蓝底黑字印刷的“送达被处罚人”联以及红底黑字印刷的“由被处罚人交银行”联。持该决定书第三联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指定银行的官方网站缴纳罚款。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该凭证用于对违法当事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外观样式为一式两联,分别为白底红字印刷的“附卷联”和蓝底黑字印刷的“送达当事人”联。收到该凭证后,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管辖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可以在收到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开具凭证的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措施包含:扣留机动车、扣留非机动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收缴物品、检验血液/尿样、拖移机动车。
《违法停车告知单》
该告知单用于告知当事人有违法停车行为时使用。外观样式为一式两联,分别为白底红字印刷的“附卷联”和白底黑字印刷的“贴于机动车上”联。收到该告知单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适用于现场单违章,由交警现场开具,并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罚款收据
当交警依法现场处理违章并收取罚款时,会出具由相应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罚款收据。若未能提供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缴。这一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或交通违章时,及时要求交警开具相关票据,并妥善保管这些票据以备后续处理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