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并罚的罪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普通数罪 :一人犯数条罪名的刑罚,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发现漏罪:

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再犯新罪: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同种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犯同种数罪的,一般应并案按照一罪处理,不实行并罚。但由于案件具体情况,对分案处理的同种数罪实行并罚的,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与并案以一罪处理时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相当。

不同种数罪:

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动机连续实施不同行为,各行为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构成数罪,如不符合牵连犯、吸收犯等可以一罪处理情形的,依法予以并罚。

数罪并罚的具体应用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可以适用于多种情形,具体是否并罚以及并罚的具体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