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平等性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从属关系、管理关系或高低贵贱之分,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结果。
协商过程平等,合同内容不得强加于对方,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权利义务关系对等,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性质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基于当事人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
并非所有合同都能实现法律效果,只有适法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目的和宗旨
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满足当事人需求或实现愿望。
意思表示一致性
合同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合法性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自愿互利、协商一致
合同的签订必须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未经协商的内容不得写入合同。
约束性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违反合同需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性
合同主要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直接影响。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框架,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遵循这些原则,以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