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是一种适用于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公文,主要作用包括:

相互商洽工作:

例如调动干部、联系参观学习、联系业务、邀请参观指导等。

询问和答复问题:

如天津市民政局向民政部门询问关于机关离休干部病故抚恤问题,民政部对此问题的答复,都是用“函”的形式。

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例如《民政部关于请安排每年生产三百辆火葬运尸专用车的函》是向国家计划委员会请求批准而发的。

函的特点包括沟通性、灵活性、单一性和法律效力。函作为平行文种,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还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包括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行文。此外,函的格式比较灵活,可以有文头版,也可以没有文头版,不编发文字号,甚至可以不拟标题。

综上所述,函是一种重要的公务沟通工具,适用于各种需要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进行商洽、询问、答复和请求批准的场合,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正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