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口头裁定的情形包括:
民事诉讼中
对于一些简单的程序性事项,如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如果情况较为简单明了,法院可以当即作出口头裁定准予或者不准予回避。
刑事诉讼中
在法庭审理时对一些证据的即时采信或者排除,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作口头裁定。
对于一些不涉及实体权利重大变更且紧急的程序性事项,如庭审过程中关于临时的证据出示顺序等小问题,法官可作出口头裁定。
行政诉讼中
对于一些不影响当事人主要权利、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程序事项,也可以口头裁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果情况比较简单明确,审判人员可以当场口头裁定是否驳回。
其他适用情形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作出对案件影响不大的裁定时,可以采用口头裁定。
口头裁定一般于宣告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并且裁定内容应记入笔录。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口头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且可以立即执行,但如果当事人对口头裁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外,对于某些特定情形,如管辖权异议,口头裁定是可以进行上诉的。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进程,审慎决定是否采用口头裁定,并确保裁定内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