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决定"通常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而"裁定"则用于解决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以下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几种使用"决定"的情形:
回避申请:
对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法庭需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涉及院长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人员回避:
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需回避则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侦查人员回避: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决定,包括侦查人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其他程序性问题:
例如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发回重新审判等,法院有权作出相应的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决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决定应记录在案,书面决定应制作决定书。而裁定书主要适用于自诉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案件、终止审理案件、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补正裁判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