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是在以下情况下使用的:
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
一审中比较简单的案件或者二审、再审、重申的案件会用到合议庭合议。合议庭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成员也是随时变换的,而且是临时组成的,一般在合议庭审理案件时选择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所有行政案件:
无论繁简,行政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刑事案件:
除一部分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余的全部实行合议制。具体而言,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二审案件:
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发回重审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强制医疗案件:
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复杂、疑难案件:
在执行领域,执行合议庭是专门负责讨论、审议和决策复杂、疑难执行案件的专业机构。
总结:
合议庭的使用情况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适用的程序。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专业性和透明度,法院会采用合议庭进行审判。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