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合公司,又称为 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这种公司的信用基础主要在于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而非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在人合公司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必须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公司债务。
人合公司的典型形式为无限公司,股东之间通常有相当的了解,因此这类公司大多具有家族性的特点。与资合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个人追索全部债务。
总结来说,人合公司的主要特征在于其信用基础是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的资本或资产。这种公司形式在工业化初期和二战前是德公司的主要形式,目前仍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