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通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实物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

包括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由专家或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案件事实的意见或报告。

勘验笔录:

对现场进行勘验后所制作的记录,包括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

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录音、录像资料,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

电子数据: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些证据类型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可能有所不同,但上述列举的是最常见的证据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