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观基础:
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主体特定:
社会保险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强制性: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目的: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基金来源:
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保障性:
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普遍性:
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互助性:
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互相互济,满足急需。
福利性:
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法定性: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确保了制度的权威性和普遍性。
互济性:
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旨在通过强制性的保障措施,确保劳动者在面临各种风险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和社会支持,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