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消灭指的是主债权完全不存在的情况。具体来说,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始债权,即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额外费用的最初债权。当主债权因各种原因(如债务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或混同)在全部程度上结束,即为主债权消灭。

主债权消灭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这是因为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其存在是为了确保主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如果主债权不存在了,担保物权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