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时制作的笔录称为 搜查笔录。它用于记载搜查活动的过程和固定搜查过程中得到的情况,是一种证据。
搜查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标题:
通常写为“搜查笔录”,并在标题右下方注明年、月、日。
案由:
简要说明搜查的原因和目的。
搜查的简要情况:
详细记录搜查的顺序、搜查的内容、发现物品的情况、被搜查人及在场人员的表现和反应等。
附件:
包括《扣押物品清单》等。
签署:
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笔录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记录和证明搜查过程中的客观事实,为分析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