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救济制度是指 法院或专利管理机构作出的要求案件当事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司法命令。这种制度旨在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并确保权利人在诉讼中获得适当的救济。

起源与发展

商业秘密的禁令救济制度起源于英国,属于衡平法救济,由英国衡平法院根据衡平法规则发展而来。

在美国,1886年的Peabody v. Norfolk案正式确立了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判例法,并在随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成文法规制。

应用领域

禁令救济不仅适用于商业秘密,还广泛应用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领域。

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禁令救济通常指禁止标准实施者未经授权使用标准必要专利。

类型

禁令主要分为临时禁令、预先禁令和终局禁令三种。

临时禁令和预先禁令实际上是诉讼上的保全措施,对法院随后的审理并无拘束力。

终局禁令则常常构成判决的主要内容,对诉讼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法院应对其效力范围和有效期限进行精确界定。

法律依据

在美国,知识产权法提供了多种类型的禁令救济,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

禁令的特点

禁令是法院针对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作出的命令,用于禁止当事人实施某行为或强迫当事人实施某行为。

禁令救济的目的是弥补普通法上损害赔偿救济的不足,同时适用于对衡平法上权利和普通法上权利的救济。

综上所述,禁令救济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并确保权利人在诉讼中获得适当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