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所需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

赌具(如赌博桌、扑克牌、筹码等)

赌资(如现金、赌具等)

账本(记录赌场收支、资金往来等)

其他与赌场运营相关的物品(如监控设备、通讯工具等)

书证

赌场运营记录(包括会员资料、财务报表等)

资金往来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凭证等)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明赌场合法经营的文件

其他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证人证言

参赌人员(包括赌客、工作人员等)

赌场工作人员(如服务员、管理人员等)

知情者(如周围居民、其他赌场工作人员等)

被害人陈述

赌博受害者的陈述(如果有的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赌场开设者或管理者的供述

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

鉴定意见

对赌具、赌资等物证的鉴定意见

对账本、书面文件等书证的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赌场现场的勘验记录

对涉案人员的检查、辨认记录

侦查实验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通话录音等反映赌场运营情况的视听资料

网络赌博平台上的交易数据、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所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具体案件中,证据的种类和数量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