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所需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
赌具(如赌博桌、扑克牌、筹码等)
赌资(如现金、赌具等)
账本(记录赌场收支、资金往来等)
其他与赌场运营相关的物品(如监控设备、通讯工具等)
书证
赌场运营记录(包括会员资料、财务报表等)
资金往来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凭证等)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明赌场合法经营的文件
其他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证人证言
参赌人员(包括赌客、工作人员等)
赌场工作人员(如服务员、管理人员等)
知情者(如周围居民、其他赌场工作人员等)
被害人陈述
赌博受害者的陈述(如果有的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赌场开设者或管理者的供述
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
鉴定意见
对赌具、赌资等物证的鉴定意见
对账本、书面文件等书证的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赌场现场的勘验记录
对涉案人员的检查、辨认记录
侦查实验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通话录音等反映赌场运营情况的视听资料
网络赌博平台上的交易数据、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所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具体案件中,证据的种类和数量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