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商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药品商标的注册

药品商标应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药品商标不得使用。

药品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药品商品名的使用

药品商品名是指特定企业使用的药品专用名称,用于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

药品商品名只能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标签的规定

药品标签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等信息。

药品标签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药品商标与通用名称的关系

药品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药品商标的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标不得使用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商标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仅作为赠品使用。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