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融行为通常涉嫌 非法集资。自融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通过该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自身企业的发展或为自己所用投资其他社会项目。这种行为违反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即禁止“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尽管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性将自融行为直接等同于非法集资罪,但自融行为很有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集资诈骗罪:
如果自融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存款罪:
如果自融平台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如果自融平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非法经营罪:
如果非金融机构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参与金融业务,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此外,如果自融平台涉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还可能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需要注意的是,自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自融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追责。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网贷平台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自融行为,以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