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设施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附属物:
这包括围墙、装潢设施、管道、水井等,这些是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地上附着物:
这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例如框架房、砖混房、砖木房、土墙房、简易棚、室内装修、外墙装饰等。此外,还包括其他地上附着物如围墙、档土墙、晒场、临时房屋(看塘屋)、蓄栏、砖窑、石灰窑、粪池、沼气池、水井、公路或机耕道路(宽度3m以上)、水管、沟渠、线杆、电线、围墙门等。
其他构筑物:
例如坟等。
基础设施:
这可能包括公路、机耕道路、水管、沟渠、线杆、电线等。
这些设施在征收过程中通常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和补偿,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应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地方的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