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属于业主的财产主要包括: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避难层设备层或者 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这些共有财产由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及相应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