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属于业主的财产主要包括: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建筑物的基础、 承重结构、 外墙、 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通道、 楼梯、 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 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避难层、 设备层或者 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 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这些共有财产由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及相应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