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减刑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减刑幅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对于不同刑期的罪犯,减刑的幅度也有所不同。例如,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刑可能在6至9个月之间;而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刑则可能在36至48个月之间。

对于刑期十年以下的罪犯,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

减刑条件

罪犯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对于累犯等特殊情况,减刑的适用则更为严格。

减刑程序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减刑的裁定由法院作出,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以确保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财产性判项

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

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应着重审查其履行能力,确保减刑、假释适用的公平性。

特殊规定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减刑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同时鼓励罪犯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