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也称为退票,是指 汇票在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拒付可以表现为付款人明确的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还可以包括因承兑而变更汇票文字、付款人破产、停止付款或财产执行尚无结果、出票人破产等情况。此外,拒付并不一定意味着付款人正式表示了不付款或不承兑,例如在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不见票、死亡、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下,付款在事实上已不可能,也构成拒付。

拒付的情形包括:

拒绝付款:

付款人明确表示不支付汇票金额。

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接受汇票的承兑。

因承兑而变更汇票文字:

付款人在承兑时更改了汇票的内容,除非仅变更了部分金额。

付款人破产或财产执行无结果:

无论汇票是否已承兑,付款人已被宣告破产或对其财产执行尚无结果。

出票人破产:

未获承兑的票据,其出票人已破产。

其他情形:

如付款人要求提示人满足法定要求、为了审查汇票而推迟付款或承兑等。

需要注意的是,拒付并不等同于交易欺诈,尽管拒付欺诈是持卡人可能申请拒付的一种情况。拒付通常发生在交易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持卡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拒付账单上的某笔交易,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期限。

综上所述,拒付是一个涉及汇票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的法律和经济概念,其原因多种多样,包括付款人的拒绝、破产、违法活动等。在处理拒付时,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