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指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
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物证:
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视听资料:
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录音机录制的谈话、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等。
证人证言:
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专业性意见。
勘验笔录:
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后所作的笔录。
电子数据:
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作为案件事实证据的数据和资料。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