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是指在 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普通合伙人不仅需要承担自己名下的债务份额,还需要对其他合伙人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如果其他合伙人无法偿还其债务份额,普通合伙人需要代为偿还。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包括经营控制权、利润分成权、年度管理费等。此外,普通合伙人通常也是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包括:
1.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 需要有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 需要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7. 需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8. 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