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指 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其目的是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确定和保护,提供权属证明,维护不动产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详细来说,不动产登记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次登记:

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变更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的信息或权属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转移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变更时,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登记。

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利终止时,将权利从登记簿上注销的登记。

更正登记:

对登记簿上的错误信息进行更正的登记。

异议登记:

对登记簿上的权利归属有异议时,提出异议并记录的登记。

预告登记:

对未来的不动产权利进行预告登记的登记。

查封登记:

对不动产进行查封的登记。

不动产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不动产权证。这个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可以作为权利存在的证据。

从性质和功能上看,不动产登记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需要所做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客观事实或既存的权利状态进行单纯的认知,并不对申请人在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和享有权利作出判断,没有设定或剥夺权利或义务,是一种特殊的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物权公示行为,性质上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