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小组是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具体定义如下:

性质: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不是一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既不是经济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

职能:

村民小组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划分的行政编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和村民。在人民公社解体后,很多地方的村民小组曾暂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的职能,但在城区或城郊“村改居”后,这一职能已经不存在。

地位: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设的小组,村民小组长一般由村委会任命(可以由村民推荐或推选)。它在国家行政体系中,可以被视为“小公”,是国家这个“大公”在农村最基层的代理人。

组织方式:

村民小组通常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确定,例如在山区或村民居住比较零散的地区,会按照本村居住区片设立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中可以有一个组长,负责组内的日常事务。

综上所述,村小组是中国农村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之一,主要负责管辖农户和村民,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它本身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直接行使行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