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标底是指在工程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也称“业主”、“发包人”)根据工程或服务的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等因素,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预先设定的一个预期价格或成本。这个预期价格或成本主要用于在招投标过程中,作为评价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招标人预期的一个参考依据。

标底不等同于工程实际造价,也不等同于合同价格。它是一个合理的、基本的预期价格,用于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接近招标人的期望,并在评标时作为计算评标基准价的重要数据。通过比较投标人报价与标底的差额,可以计算出投标财务得分,从而确定中标人。

标底在招标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仅是选择中标人的重要指标,还可以作为招标人控制投资的一种手段。标底通常由设计单位、工程咨询服务部或专门编制施工预算定额的部门编制,再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共同审查后确定,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必须设有标底,但也没有禁止设置标底。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还提出了“必须保密”的要求和评标“应当参考标底”的要求。这表明标底价格是法律许可的,也是我国招投标中习惯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