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的期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保全审查期限
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也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保全措施持续期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保全解除期限
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须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续行保全期限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最迟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保全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总结:
财产保全的审查期限一般为5日内,特殊情况下为48小时内。
保全措施的持续期限根据保全财产类型不同,分别为1年、2年和3年。
解除保全申请的期限一般为5日内,紧急情况下为48小时内。
续行保全的期限最迟应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
这些规定确保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保护了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注意在保全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避免保全措施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