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举证期限根据案件类型和审理程序而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

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此外,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如果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须经人民法院认可,且约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尽早与法院沟通,确定合理的举证期限,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