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中,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陈述,用于阐述各自的主张和事实依据。
书证:
包括合同、协议、信件、电报、电传、图纸等书面材料,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
包括物品、痕迹、现场勘查结果等,用于直观展现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用于呈现案件相关情况的视听证据。
电子数据:
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数据库记录等,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形式证据。
证人证言:
包括证人的陈述,用于证实案件相关事实。
鉴定意见:
包括专家意见、技术鉴定报告等,用于专业性的分析和判断。
勘验笔录:
包括现场勘查记录、实验报告等,用于记录和呈现勘验过程及结果。
此外,二审中还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结束后新发现且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
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未获准许但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其他证据:包括一审中未提交但二审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据。
在提交二审证据时,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按照规定格式提交。对于新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果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