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于信任关系: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其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

财产独立性: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必须遵循信托目的,且信托财产在实质上归属于委托人和受益人。

权利义务分离: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权的名义,但在经济上和实质上,其行使管理、运用或处分权,必须受信托目的的约束。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仅归属于受托人,不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

受托人的双重义务:

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承担双重义务,对委托人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人承担提供金钱给付义务。受托人必须按照信托文件或信托法律的规定,行使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权限,并就此承担责任。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确保信托财产的持续运作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

有限责任:

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其责任限于信托财产本身,不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过失导致的委托人或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失。

这些特征使得信托在财产管理、权益保护、风险隔离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法律优势,广泛应用于各种财产管理和金融活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