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种类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按内容和目的分类
廉政监察: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效能监察:对监察对象在行政公务活动中的工作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按执法监察行使范围的特定性分类
全面执法监察:依照法规对被检查对象贯彻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专项执法监察:针对特定问题或领域进行的执法监察。
按时间不同分类
事前监察:在某一活动或事件发生前进行的监察。
事中监察:在某一活动或事件进行过程中进行的监察。
事后监察:在某一活动或事件结束后进行的监察。
按环境监察的活动范围分类
一般监察:对一般对象或普遍情况进行的环境监察。
重点监察:对特定对象或关键领域进行的环境监察。
按环境监察的目的分类
守法监察: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执法监察: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察和处理。
按监察对象分类
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被授权、受委托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公办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的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这些分类方式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监察工作的不同方面和侧重点,有助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