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扣押物品的退还时间主要 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及具体情况。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扣押物品退还时间的总结:
刑事案件
一般情况下,扣押物品应在3天内返还给被扣押人。
如果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
行政案件
扣押物品期限为30日,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
如果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
重大案件
侦查终结时,涉嫌所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返还给被扣押人。
物品保管与赔偿
公安机关在扣押物品时必须标明物的成色、价质、可用程度等。
如果物品在保管中受到破坏,公安机关负责维修或按扣押时的折价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扣押物品的期限及延长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刑事案件中扣押物品的退还也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警察扣押物品的退还时间一般为3天或30日,具体取决于案件性质及是否与案件相关。如果物品在扣押期间受到破坏,公安机关还需负责维修或赔偿。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扣押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