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逾期提交证据通常指当事人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材料的行为。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逾期提交证据: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且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但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也视为逾期提供证据。
此外,法院在处理逾期提交证据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证据是否属于新近发现或取得的证据。
当事人是否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证据对于案件核心事实是否具有决定性影响。
尽管存在上述情形,法院仍有权对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适度的罚款处罚。
综上所述,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形主要包括:
1. 证据在原审中已存在但未质证。
2. 证据在原审中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提供。
3. 证据在原审结束后形成且无法另行起诉。
法院在判断是否采纳逾期证据时,会综合考虑证据的新颖性、客观障碍及事实影响力等因素。